市统计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,为正处级。 市统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、省委和市委关于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,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统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。主要职责是: (一)承担组织领导、协调和指导全市统计工作,确保统计数据真实、准确、及时。贯彻执行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规划,制定统计规范性文件和相关制度。 (二)建立健全国民经济核算体系。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投入产出调查,核算全市及各县(市、区)生产总值,监督管理各县(市、区)国民经济核算工作。 (三)组织开展普查。牵头组织人口、经济和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和大型调查。汇总、整理和提供有关市情市力方面的统计数据。 (四)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制度。组织实施全市第一、二、三产业以及能源、环境、投资、科技、社会、人口、劳动和就业、消费等统计调查。 (五)执行国家统计标准。依法审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。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、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。依法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。 (六)统一核定、管理、公布全市性基本统计资料,定期发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,组织建立统计信息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。 (七)负责统计分析、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。对国民经济、社会发展、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、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,向市委、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。开展社会经济发展综合评价和社情民意调查工作。 (八)建立健全全市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体系,组织指导和协调各县(市、区)、各部门的统计信息计算机网络建设和数据库建设。 (九)负责统计执法监督。建立和完善防范统计造假、弄虚作假工作体系。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、监控和评估制度,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、监控和评估。组织开展全市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,查处统计违法行为。 (十)协助县(市、区)党委管理县(市、区)统计局正副局长、总统计师;组织指导基层统计队伍建设;组织指导全市统计科学研究、统计教育培训;配合做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职称评审工作。协助管理县(市、区)政府统计部门的中央级统计事业经费。 (十一)完成市委、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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