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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华市统计局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管理机制(试行)

发布日期: 2023-12-27 11:43 浏览次数: 信息来源:金华市统计局

第一条 为进一步做好政务新媒体管理工作,完善信息发布审核机制,加强安全管理,正确引导舆论,根据中央、省、市网信部门对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,结合我局工作实际,制定本机制。

第二条 本制度所称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,是指基于互联网技术,通过微信公众号、抖音等信息平台,面向公众发布信息的活动。

第三条 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管理坚持“谁开设、谁主管,谁应用、谁负责”的原则,分管领导负领导责任,主要编辑人员负直接责任。市统计局办公室作为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工作的牵头管理处室。

第四条 政务新媒体要保持账号的活跃度和信息发布的时效性,根据工作需要,及时发布信息。发布内容要紧紧围绕统计服务、统计宣传等相关工作或其他重点工作,把握正确舆论导向,遵守法律法规,弘扬主旋律,传播正能量,不得利用政务新媒体制作、复制、发布、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:

(一) 违反宪法和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;

(二) 危害国家安全,泄露国家秘密,颠覆国家政权,破坏国家统一的;

(三)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;

(四) 煽动民族仇恨、民族歧视,破坏民族团结的;

(五)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,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;

(六) 散布谣言,煽动非法集会、结社、游行、示威,扰乱社会秩序的,破坏社会稳定的;

(七)散布淫秽、色情、赌博、暴力、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;

(八)蓄意篡改历史、严重歪曲历史的;

(九)侮辱或者诽谤他人,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;

(十)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。

第五条 根据信息来源的不同,政务新媒体信息分为转载信息和原创信息,发布时要严格遵守信息“三审三校”发布程序,信息发布后,政务新媒体管理员应做好台账登记管理工作。

第六条 转载信息,是指为增强政务新媒体的亲和力和吸引力,从其他新媒体账号转载的信息。转载信息来源必须为具有公信力的单位、部门开设的新媒体账号,如政务新媒体负责人在即时审核过程中,对信息内容把握不准,应向分管领导报告,待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发布。

第七条 原创信息,是指市统计局机关各处室、下属各单位为宣传工作动态,扩大影响力,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,根据自身实际工作采集、加工、整理的工作信息。原创信息经处室、单位和分管领导审核后,经“三审三校”程序后发布。

第八条 政务新媒体账号密码由政务新媒体管理员及负责人管理,不得擅自移交密码。不得在公共场所或没有安全保障的设备上登录账号,不得使用自动登录模式,不使用账号时要及时退出,不得擅自利用政务新媒体发布个人观点、意见和情绪的倾向性言论。

第九条 政务新媒体管理员要加强对政务新媒体的日常值守和实时监控,及时发现和处置包括互动环节在内的不良信息内容,对工作不力或违反相关规定发布、转载不良或有害信息,破坏网络信息传播秩序、危害公众利益,引发重大舆情,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及相关人员,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。

第十条 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过程中如有涉密事项,按照保密有关规定办理。